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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黨員醉駕、闖紅燈、違停等,要受到黨紀處分嗎?

發布時間:2023-07-19 作者: 單位: 來源:共產黨員網 閱讀量:1756

解答專家:呂品,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黨章黨規教研室主任、教授

黨員醉駕、闖紅燈、違停等,要受到黨紀處分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第一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刪除了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重合的內容,實現紀法分開,凸顯黨紀特色。但是,不在《條例》中具體規定國家法律法規已有的內容,并不是說這些行為就不再違紀,不需給予黨紀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在《條例》中通過設定紀法銜接條款等方式,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本次《條例》新增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新增這一條款進一步落實了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原則中“執紀執法貫通”的要求,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的內在一致性和互補性,有利于推動綜合運用黨紀、國法規定的措施形成懲戒合力。對于黨員醉駕、闖紅燈、違停是否需要受到黨紀處分,要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區分是否構成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第一,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的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醉駕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2023年12月18日,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范、依法辦理醉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了對醉駕從重處理的十五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五種情況。實踐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綜合考慮駕駛動機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

一是因醉駕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開除黨籍。

二是醉駕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

這里的“不構成犯罪”,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等情形。具體而言,醉駕是刑法規定的行為,具有《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的規定處理,不追究刑事責任,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但公安機關同時應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情形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可以根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立案核實并綜合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觀動機、態度認識等因素,按照醉駕行為發生時間適用《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三,對其他違法行為,未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一般不進行紀律處分。

一般交通違法行為,如闖紅燈、違停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條例》第三十條對一般違法行為是否應當給予黨紀處分,首先要以是否達到“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為標準,才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闖紅燈和違章停車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這種社會危害性一般而言沒有達到“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程度,即應當受到黨紀處罰的程度。對于闖紅燈、違停等交通違法行為,只要能按照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及時接受處理,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損害黨、國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

相關條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