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濟私的具體表現和處分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假公濟私行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具體表現。
1.違規謀求特殊待遇
黨和國家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生活待遇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已經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應當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指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規制度,包括住房、辦公用房、用車、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衛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及相關規定;“特殊待遇”指的是按照規定不應當享受的待遇,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待遇。
2.分配、購買住房侵犯國家、集體利益
黨員違反國家住房分配、購買有關規定,借房改之機多占住房、重復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買房改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國家、集體利益,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
3.侵占公私財物,違規占用公物
《條例》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給予相應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同樣也要給予相應處分。“象征性地支付錢款”是指購買物品時以明顯低于同類同等物品市場價格付款的行為。“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是指接受服務、使用勞務后所支付的費用,明顯低于實際發生的應當支付的服務費、勞務費。
公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條例》對違規占用公物細分為三種行為,一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6個月;二是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三是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侵占公私財物是以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違規占用公物是以使用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