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霍公款的情形和處分規定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揮霍公款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
1.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違規公款贈送、發放禮品。《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關規定”,是指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等制定出臺的一系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用項目資金等專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有的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有的虛列開支套取公款用以購買贈送禮品;有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收入不入賬、超范圍使用營銷費用等方式,購買并發放消費卡。諸如此類行為,無論手段如何變化,都屬于明令禁止的違規使用公款行為。
2.違規自定薪酬、濫發財物。《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多是由黨組織集體決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參與集體決策的都屬于責任人員,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員不受追究。
3.公款旅游。《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公款旅游的四種情形: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有上述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公款旅游,除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外,對于違規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受處分黨員干部個人負擔。
4.違規接待、借接待之機大吃大喝。《條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等對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有明確規定。超出標準、范圍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都屬于違紀行為。
5.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上述規定明確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不準購買和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等。乘坐火車、飛機時違規用公款超標準購買座位、艙位等,同樣屬于違紀行為。
6.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包括三種情形: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是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關于會議活動管理的具體規定。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是指中央明令禁止作為開會地點的21個風景名勝區。違規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是指違反《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決定或者批準舉辦節會、慶典活動。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創建示范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未按規定批準而舉辦的均為擅自舉辦,經審批同意舉辦的,也不得借機向參評單位和個人、創建對象收取費用。
7.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五種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情形: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是指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具體規定所明確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裝飾裝修、建筑設備等標準。“用公款包租”,指用公款將賓館、飯店或者其他場所的一個或者多個房間租下來,在一段時間內專由一方使用;“占用”,指無償使用或者支付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費用;“供個人使用”,既包括供個人辦公使用,也包括供個人住宿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