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選任干部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分規定
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選賢任能,始終把選人用人作為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的關鍵性、根本性問題來抓。《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規選任干部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1. 違規選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誤
《條例》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是針對“七個有之”中的“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問題作出的處分規定。
“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表現,主要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從近年來查處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看,有的憑個人親疏、個人好惡來選人用人,把職務作為私相授受的個人資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變著法子拉關系、走門子;有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已經明確即將離任,還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
這些選人用人上的問題和不正之風,不僅損害黨組織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而且打擊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心氣,甚至嚴重破壞一個地區、一個單位的政治生態。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各項制度規定,促進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切實發揮正確選人用人的風向標作用。
此外,《條例》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這主要是指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職責,選拔任用了不符合條件的干部,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應當注意,此款重在強調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才給予紀律處分;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等。
2.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
《條例》規定,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共有三種情形:
(1)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這是指領導干部具有《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本應采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但在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后,搞好人主義,未予以組織調整的行為。這里的“黨紀政務等處分”通常是輕處分,如系重處分,則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組織調整。
(2)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這是指領導干部具有《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予以組織調整后,未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的行為。
(3)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這是指領導干部具有《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組織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予以組織調整,同時應當給予其黨紀政務等處分,但是搞好人主義,除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外,回避重的處分處理方式、采取輕的處分處理方式予以處分處理的行為。
實踐中有些同志認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歡喜,“能下”往往會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義,是推進能上能下工作的關鍵。《條例》對此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有利于推進領導干部敢于擔當,將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保障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