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如果不按規定向組織說明和報告將被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對不按規定向組織說明和報告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主要包括6類:
1.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在紀律審查中應當履行作證義務,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中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增強組織觀念、強化組織意識,本著對同志、黨組織和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將依照《條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2.瞞報個人有關事項
《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主要指違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應當報告的事項是與領導干部權力行使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符合《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如果領導干部瞞報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資產,數額較大達到追訴標準的,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罪,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未達到追訴標準的則應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3.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在此基礎上,該條還規定,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談話函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體現對黨員、干部的愛護信任、管理監督。如果黨員干部自作聰明、心存僥幸,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企圖蒙混過關,必將弄巧成拙,錯失組織給予的挽救機會。如果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則屬于“主動”混淆是非,設置障礙,蓄意干擾、妨礙正常審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實說明”的范疇,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應當依照《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對抗組織審查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4.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黨員干部“游必有方”,此項規定并非不允許黨員干部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防止出現“獨來獨往、天馬行空”等目無組織情形。
5.不如實填報或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
《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個人檔案資料是個人學習、工作等重要成長經歷的歷史記錄。與“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相比,“篡改、偽造”行為危害性更大、影響更惡劣,因此,只要實施了該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都將被給予紀律處分。
6.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
《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入黨前嚴重錯誤”,是指入黨前的行為依照當時的黨規黨紀,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填寫有關入黨材料時,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的重大情況,包括曾經犯過的嚴重錯誤,以便于黨組織對其思想、政治等狀況作出全面了解和評價。如果黨員向黨組織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表明其不符合黨員條件,一般應對其予以黨內除名,但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對于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經綜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黨內,視情給予黨紀處分。
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屬于“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應當把握兩個條件:一個是入黨前發生的嚴重錯誤已經改正到位;另一個是入黨后沒有發生新的違紀違法行為。關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可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公務員獎勵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