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cha)機關有權管(guan)轄的101個職(zhi)務犯罪(zui)罪(zui)名(ming)解(jie)析(xi)(二)
按照黨風廉政(zheng)建設(she)宣傳教(jiao)育月活動安排,新華書店集團紀委分期編發《監察機關有權管轄(xia)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解析》,現(xian)將第二(er)期發給大(da)家,供黨員(yuan)(yuan)干部員(yuan)(yuan)工(gong)閱讀學習(xi)。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刑法》第(di)三百九十五條(tiao)第(di)二款(kuan),國(guo)家工作人員在境(jing)外(wai)的(de)存款(kuan),應當依(yi)照國(guo)家規定(ding)申報(bao)。數額較(jiao)大、隱瞞不(bu)報(bao)的(de),處兩(liang)年(nian)以下有(you)期徒刑或者(zhe)拘役(yi);情節較(jiao)輕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者(zhe)上級主管(guan)機(ji)關酌(zhuo)情給予行政(zheng)處分。
三、私分國有資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款(kuan),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guo)家規定(ding),將應當上繳國(guo)家的罰(fa)(fa)沒財物,以單位名(ming)義集(ji)體私(si)分給個(ge)人的,依照前款(kuan)的規定(ding)處罰(fa)(fa)。
五、職務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guo)有(you)(you)公(gong)(gong)(gong)司、企(qi)業或者其他(ta)國(guo)有(you)(you)單位(wei)中從事公(gong)(gong)(gong)務的(de)人員(yuan)和國(guo)有(you)(you)公(gong)(gong)(gong)司、企(qi)業或者其他(ta)國(guo)有(you)(you)單位(wei)委派到非國(guo)有(you)(you)公(gong)(gong)(gong)司、企(qi)業以及(ji)其他(ta)單位(wei)從事公(gong)(gong)(gong)務的(de)人員(yuan)有(you)(you)前款行(xing)為(wei)的(de),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er)條(tiao)(tiao)、第三百八十三條(tiao)(tiao)的(de)規定(ding)定(ding)罪處罰。
六、挪用資金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yi)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de)資金(jin)退還的(de),可以從輕(qing)或者(zhe)減輕(qing)處罰。其中,犯罪較輕(qing)的(de),可以減輕(qing)或者(zhe)免除處罰。
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zhui)訴前(qian)主(zhu)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jian)輕處(chu)罰或者免除處(chu)罰。
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guo)有(you)(you)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guo)有(you)(you)單(dan)位中從事(shi)公務的人員(yuan)和國(guo)有(you)(you)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guo)有(you)(you)單(dan)位委派到非國(guo)有(you)(you)公司、企業以及(ji)其他單(dan)位從事(shi)公務的人員(yuan)有(you)(you)前兩款行為(wei)的,依(yi)照本(ben)法(fa)第三百(bai)八十五條(tiao)、第三百(bai)八十六條(tiao)的規定(ding)定(ding)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