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與版權保護: 平衡之道何在?
近期,德國漢堡地區法院對Laion案作出裁決,這是全球首例對AI訓練是否構成版權侵權予以明確的裁決。該案中,原告的版權侵權訴訟主張因被告的行為符合德國《版權及鄰接權法》(以下簡稱UrhG)規定的用于科學研究目的的文本和數據挖掘的例外而被法院駁回。
原告Robert Kneschke是一名攝影師,他將拍攝的涉案照片授權給圖片代理商,并通過代理商網站對外展示、許可涉案照片。代理商網頁中使用“自然語言”明確涉案照片的權利保留。被告Laion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其創建并免費提供的數據集(以下簡稱涉案數據集)中包含涉案照片。該案中,法院認為Laion復制涉案照片的行為不構成UrhG第44a條規定的臨時復制,但滿足UrhG第60d條用于科學研究目的的文本和數據挖掘的適用條件,在法院認定Laion可以援引UrhG第60d條抗辯的前提下,法院未對Laion行為是否可以援引UrhG第44b條的文本和數據挖掘的限制作出最終決定,僅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了法理分析。即在該案中,UrhG第60d條優先UrhG第44b條的適用。
UrhG條款下的法律邊界
Robert指控Laion未經許可復制了原告版權圖片,Laion獨立下載照片的行為不滿足UrhG第44a條的適用條件。Laion主張其在短時間內分析圖像后立即并不可撤銷的刪除涉案照片的行為構成臨時復制。
根據UrhG第44a條規定,滿足臨時復制的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素:臨時性/短暫性、附隨性(附隨于特定的技術過程)、具備作為中介傳輸或合法使用且不具有獨立經濟意義的唯一目的。
法院認為,Laion的復制行為不是短暫的也不是附隨的。被告無法明確涉案照片的具體存儲時間,涉案照片的刪除基于人為編程實現,而非在完成特定功能后自動刪除,無法證明Laion的復制行為的短暫性。
基于上述判斷思路,抓取版權材料用于AI訓練的過程仍存在適用臨時復制的狹小空間,即非永久性下載數據,將數據抓取過程作為AI分析數據的附屬過程,抓取的數據以“緩存”的方式存在,待AI分析數據過程完成后,該“緩存”被自動刪除。此過程雖然滿足臨時性和附隨性要件,但是唯一目的要件層面仍存在阻礙,AI訓練過程對抓取數據的使用難以滿足作為中介傳輸的唯一目的,且在權利保留或禁止數據抓取等條款存在的場景下抓取數據是否構成合法使用也暫不明確。
Robert主張AI數據抓取的過程使用了“智力創作的內容”并以“創造相同或類似的競爭產品”為目的,損害了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正常利用。代理商網站上存在機器可讀的禁止復制的保留條款,不滿足UrhG第44b條(3)的適用條件。Laion則主張代理商網站的權利保留條款機器不可讀,并且未明確提及禁止文本和數據挖掘。
法院認為Laion的復制行為滿足UrhG第44b條(1)中的相關性要求,即對涉案圖片的下載是為了分析涉案圖片與相應文字的相關性,并進一步強調不應根據復制行為的目的而直接排除UrhG第44b條的適用。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是否受到損害方面,法院認為創建涉案數據集并不當然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不能通過未來的損害可能性禁止所有AI訓練過程對UrhG第44b條的適用。
非商業性AI訓練的數據抓取合法性
盡管法院未對未經授權將版權材料用于AI訓練是否符合UrhG第44b條的限制作出明確裁定,但可以從法院的分析中看出以下傾向性:抓取數據用于AI訓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為收集信息對單個或多個數字化作品進行自動分析的行為,即滿足UrhG第44b條(1)的要件;可抓取可公開獲得的材料用于AI訓練,但在訓練完成后,需盡早刪除抓取的材料;版權權利人可通過權利保留的方式禁止未經授權的下載、抓取等行為,采用“自然語言”+“機器可讀語言”的權利保留方式更容易獲得法院支持。
Robert承認Laion從事的是以科學研究為目的的文本和數據挖掘,但其認為Laion與以商業為目的的AI提供者有密切聯系。Laion則主張其接受過商業公司提供的計算資源,但未獲得資金支持,也從未向商業公司優先提供其研究結果。
法院支持Laion援引UrhG第60d條,認為Laion創建涉案數據集作為AI系統訓練的基礎,該行為本身就屬于科學研究的范疇,且涉案數據集免費發布可供相關研究人員使用。科學研究是否具備商業目的取決于科學活動的性質,而與研究機構組織和資金無關,涉案數據集的免費公開可以印證Laion的非商業目的。Robert未充分舉證證明其他商業公司對Laion的人員、資金資助對Laion的決定產生重大影響,或使得其他商業公司對Laion的研究成果取得優先訪問權,基于此,法院認定Laion的復制行為滿足UrhG第60d條的適用條件。
UrhG第60d條的適用似乎為AI訓練的合法性開辟了新路徑,即AI 開發者可通過“建立非營利的研究機構——抓取數據構建數據集——免費向公眾公開數據集”的方式規避版權侵權。但也需注意,研究機構存在被法院認定為與AI 開發者進行合作進而無法援引UrhG第60d條進行抗辯的風險。(時蕭楠 王懷玉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