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應對人工智能時代版權新挑戰
在全球化時代,知識和文化的交流愈加頻繁的大背景下,版權國際交流與合作也越來越重要。美國版權法是如何定義“原創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對于美國版權制度又會帶來哪些挑戰?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日前在深圳舉辦的主題為“美國專利訴訟及版權實務最新進展”的法律知識服務講座,給中國從事版權相關工作的從業者帶來了借鑒和啟示。
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寧玲、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華盛頓特區辦公室合伙人肖安娜等律師分別圍繞生成式人工智能和美國版權法、版權責任及美國的人工智能相關訴訟等話題進行講解,并對尊重版權、保護版權、應用版權及美國版權合規問題解答了現場觀眾的疑問。
人工智能使用版權數據應有合理邊界
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對于版權保護的邊界及訴訟帶來了新的挑戰。肖安娜從“輸入端”與“輸出端”兩方面,介紹了人工智能的版權風險。肖安娜表示,在輸入端使用版權作品進行攝取、訓練,擔心權利持有人會對使用版權作品進行訓練的人工智能模型提出法律訴求;在輸出端潛在侵權輸出,擔心權利人會在生成的輸出與版權作品“基本相似”時主張法律訴求。
“在多起有關人工智能的訴訟中,版權所有人聲稱侵犯版權,并質疑人工智能開發人員使用版權作品訓練其模型的潛在‘合理使用’前提。某些原告主張侵犯他人版權、違反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刪除/更改版權管理信息、不當得利、不正當競爭。”肖安娜結合相關訴訟案例,講述目前人工智能侵犯版權所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結合美國版權法,肖安娜針對“合理使用”進行解釋。“合理使用允許一方在未經版權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將版權作品用于某些用途;在確定使用是否‘合理’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則,因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肖安娜說,“在確定使用是否‘合理’時,法院會考慮以下四個因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版權作品的性質、使用的作品數量及其對整體的重要性、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但使用版權作品來訓練人工智能模型并生成原創表達本質上具有變革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合理使用”。肖安娜介紹了人工智能平臺代表主張的支持合理使用的政策論點,并結合具體案例講述法院認為中間復制構成“合理使用”的依據:互聯網搜索引擎,“復制并分析互聯網上每個網頁”,以產生有用的搜索結果;抄襲檢測工具,可未經授權復制學期論文,以檢測作弊行為;圖書搜索引擎,為便于新見解和關鍵字搜索,未經授權復制了數百萬本圖書。
人工智能的出現,導致了人像合成、視頻偽造、聲音偽造、文本偽造、微表情合成等“深度偽造”問題。美國版權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報告認為,“數字復制品”權利不可轉讓。對于“深度偽造”或“數字復制品”這一問題,肖安娜認為,聯邦法律應包括“安全港機制”,可激勵在線服務提供商在收到有效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獲悉未經授權的“數字復制品”后,刪除這些復制品;“風格”目前不應受到聯邦“數字復制品”法律的保護。
目前僅保護人類創造的產物
美國版權法在最初僅僅對書籍、地圖、插圖等“書面作品”給予版權保護,后來才延及戲劇表演、音樂、照片及其他藝術品。美國版權法明確規定,必須是原創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表達媒介中。“版權是美國法律對‘固定在有形媒介’中的‘原創作品’的一種保護形式。”肖安娜進一步闡釋道,“原創是指并非從現有來源復制,展現出最低限度的創造力。固定在有形的表達媒介中則是指存儲時間足夠永久,大多數格式均可接受,如CD、DVD、紙張、Word、PowerPoint、JPG、PDF等電子文件。”
在美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多面,諸多情況與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趨同。肖安娜舉例,如文學作品(書籍、文章、標準、源代碼);音樂作品,包括附帶歌詞;戲劇作品,包括伴奏音樂;啞劇和舞蹈作品;繪畫、圖形和雕塑作品(徽標、產品包裝、圖表、照片、技術圖紙);動畫和其他視聽作品(電影、互動網站、視頻游戲);錄音。
肖安娜特別提及在美國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如概念或操作方法;短語和標題;基本幾何形狀;實用物品;字樣(底層字體代碼可能受保護);配方和成分列表;空白表格、測量儀器、日歷;顏色本身;非人類作者的作品;美國聯邦政府創作的作品。“需要重點指出的是,非人類作者的作品,如猩猩的自拍照不能受版權保護。”肖安娜說。
美國版權法中規定版權所有人擁有以下專有權利。肖安娜介紹,以副本或錄音形式復制作品;制作衍生作品;發行副本或錄音;公開表演作品;公開展示作品;對于錄音,作品的公開表演通過“數字音頻傳輸”實現。
肖安娜表示,美國版權局堅持認定版權僅保護人類創造的產物;對于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美國版權局將考慮人工智能貢獻是“機械復制”的結果還是來自人類作者(逐案調查);申請人有義務披露其提交注冊的作品中是否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追溯義務)。
開源軟件需要遵循許可的條件
軟件是受版權保護的原創作品,因此復制、分發和修改軟件需要取得許可。肖安娜介紹,并非所有開源軟件許可都是平等的,對于允許的軟件任君發揮,對于限制的軟件會對修改、分發設置條件。“從事開源軟件許可的版權所有人有權控制受版權保護材料的修改、復制和分發,因此違反此類開源軟件條件可能構成版權侵權。”肖安娜說。
在明知版權管理信息(CMI)已被刪除的情況下,根據開源軟件許可分發修改后的源代碼,可能會招致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相關條款的申索(申索這個詞匯來源于法律術語,常用于描述訴訟中的一方企圖索取或要求某種權利或利益)。肖安娜介紹,未經版權所有人或法律授權,任何人均不能將版權管理信息移至單獨的NOTICE.txt文件;刪除Commons條款(可附加到現有開源軟件許可的附錄,添加限制,例如禁止銷售軟件);刪除許可條款和條件、版權所有人信息。
針對使用開源軟件作為人工智能提示,是否構成對開源軟件的“分發”這一問題。肖安娜表示,美國版權法未定義“分發”,在證明違反分發權時,對于版權所有人是否必須證明其內容的實際傳播行為,或者未經授權分發該內容的提議是否充分方面,美國法院存在分歧。但使用開源軟件作為人工智能的提示或輸入、代碼輸出時,一定注意明確涉及的開源軟件許可的各種條件,遵守許可義務,例如版權聲明、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