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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與出版倫理研討會舉辦—用好技術應用“雙刃劍”

發布時間:2023-08-06 作者:洪玉華 單位: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閱讀量:9015


 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出版產業,既加速產業升級,也帶來版權管理、出版規范等方面的諸多新問題。近日在山東濟南舉辦的人工智能與出版倫理研討會上,業界學界專家從出版倫理角度共商如何規范人工智能應用。本次研討會由中國國際數字出版博覽會組委會、北京大學出版研究院、《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網數字出版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辦。

技術帶來便利也引發倫理問題

人工智能技術為出版業帶來了諸多便利,如高效的內容生成、精準的市場分析、個性化的推薦服務等。但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倫理問題。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董毅敏談道,這主要包括署名問題、保密和受試者保護、利益沖突、剽竊/抄襲、篡改和偽造、拆分出版和重復發表、審稿原則等,以及面對違反倫理的行為發生時,期刊如何審查和面對的問題。出版倫理產生于出版實踐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是外界或出版業自身積累形成的對出版的基本道德要求,涵蓋了出版活動的各個環節。在科技浪潮的沖擊下,出版倫理的重要性愈發凸顯。

“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發展讓全人類受益。但不管是個人還是法人,都可能有被損害著作權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風險。”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主任、出版研究院院長張久珍在視頻致辭中說,目前世界各國在如何平衡人工智能模型的性能優化與版權作品的權益保護這一問題上,仍未有可適用的政策法律框架。各界應共同關注人工智能應用帶來的問題,推動相關應用更規范。

出版倫理已經引發學界廣泛關注。同方知網數字出版中心總經理謝磊發布了“出版倫理學術影響力TOP100期刊論文(2019—2023年)”。“為了深入探究出版倫理在中國的研究進展,全面揭示近5年來出版倫理在我國的研究熱點,我們基于中國知網文獻大數據,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科學、客觀地遴選出近5年國內最具影響力的學術期刊論文,這也是在國內首次發布出版倫理學術影響力TOP100的期刊文章。”

版權等管理機制有待完善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科研寫作與編輯出版的工作流,無論是從作者、讀者,還是從審稿人、編輯、出版、傳播各個角度,生成式人工智能都在改變其具體的工作方式與方法。”同方知網副總經理、《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總編輯肖宏介紹說,同方知網積極投身人工智能應用,推出了“華知大模型”以及AIGC檢測、智能審校、政務服務、兒科診療等各垂類應用人工智能工具。同方知網也因此入選了北京市通用人工智能產業創新合作伙伴計劃。在推進人工智能應用過程中,他們觀察并體會到亟須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機制,加強科技倫理治理,整治學術不端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其內容的版權可保護性也沒有具體規定。”中國新聞出版傳媒集團編委會主任、《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總編輯丁以繡說,國內外關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法律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司法實踐領域也躑躅盤桓,偶有判例,終無統一定論。對于AI大模型訓練中的版權如何保護,他立足當前實踐觀察分享說,在數據獲取階段,未經授權而直接從版權作品中提取數據用于模型訓練,可能構成版權侵權。在數據存儲階段,若將所獲取的數據存儲在服務器中進行后續的分析與處理,而未獲得版權人的許可,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對版權作品的未經許可復制,進而構成侵權。至于數據處理階段,對于存儲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目前尚存爭議。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一些國家的判例表明,如果生成內容具備獨創性并滿足版權作品的其他構成要件,那么它應當受到版權保護。然而,關于版權具體應歸屬于開發者、用戶還是雙方共同所有,目前各國仍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爭議。

在實踐中探索解決方案

“人工智能應用在助力出版發展過程中,同樣給學術研究與科技期刊出版帶來了一些問題,包括對人工智能過度依賴造成的缺乏創新、數據濫用對科學研究的破壞、隱私保護以及版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副社長劉冰基于對國際學術期刊相關領域規范的研究提出,科研人員要從對科研成果負責的角度有邊界、透明性使用人工智能,有效解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等問題。既要積極擁抱新技術,也要做好技術監督和倫理規范。劉冰介紹說,中華醫學會雜志社開發了相應的平臺體系,用于檢測投稿中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寫作和審稿中的應用情況。

“數據非常豐富,但數據出版相關的政策法律還是不完善。規范數據出版倫理需權衡數據獲得、數據的隱私、數據的發布,以及作為數據主體尤其數據所標識的主體權益的保護等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研究院副院長黃國彬認為,構建數據出版倫理通常有兩個思路,從主體角度考慮,涉及數據的采集者、創建者、數據平臺編輯以及評審專家等;從不同環節考慮,在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各環節應提高對數據可循證、關聯性因素的責任。

在法律實踐領域的一些“破冰”案例尤為值得關注。丁以繡分享說,今年4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在此案中,由于被告未取得AI使用授權,最終被判賠償原告25萬元。另外,2023年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的判決結果也備受矚目,被告被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500元。盡管對于AIGC是否構成作品,需要進行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但是這些判例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非常有價值的開創性探索,也提醒人們,在全新的技術背景下,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與技術發展現實已經不相匹配,應當進行調適和發展,以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更好地滿足權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需求。“今年7月12日發布的歐盟《人工智能法》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應制定相稱的透明度報告。”丁以繡在綜合國內司法實踐和歐盟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術上實現了革命性突破,法律法規的制定應給科技創新留有一定發展空間,既要對知識產權等私權進行充分保護,以保障和激勵創新能力,又要兼顧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需要,妥善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進步、公共利益保障之間的關系。